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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四个重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0-08-31 08:20:37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在“三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抓手,“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要自觉树立公正、文明、理性、平和、规范的执法理念和执法形象,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取信于民,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慎用职权,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就必须从深层次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应当突出抓好“四个重在”:

            一是重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法院队伍建设和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素质强院的一项战略性工程和系统工程,应当把它置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立足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采取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信息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广泛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培训,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巧训练,教育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全面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开展大调解的技能培训,巧用司法手段,切实解决死板硬套等问题,积极推行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讲课制度,要充分运用法院信息化手段,整合法院信息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在线讲座、远程教育、网上考试考核等,为法官自学自练和岗位练兵提供网络平台,为规范审判工作和防止审判出现偏差练好过硬本领,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二是重在制度约束。依法执行职务和行使法定职权,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加强对法官进行“三个至上”和司法为民理念教育,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审判工作规范,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工作流程,公开监督渠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审判公开、阳光作业。在履职过程中,要防止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防止滥用职权,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吃、拿、卡、要”。法官要依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时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杜绝和抵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坚决杜绝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廉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慎用手中的审判权,防止随意裁判等,坚决杜绝和抵制不正之风,做到不枉不纵,讲法律、讲事实、讲程序、讲证据、讲质量、讲效果,不断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重在审判监督。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制定公正廉洁的司法审判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拓宽司法监督渠道,创新司法监督方式,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司法审判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要研究制定各个审判领域、审判环节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规定,完善各项办案制度,确保整个审判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教育引导广大法官严格遵守制度,自觉维护制度,真正用制度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官要自觉把审判工作和行为置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做到审判讲法律、办案讲程序、行为讲规范,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自觉接受审判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不超越于法律之上,不滥用手中职权,不办冤假错案。

            四是重在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准则。基层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素质教育中,要把理性、平和、公正、文明、规范司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摆在突出位置,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切实建立完善和落实审判监督制约体制和机制,规范审务活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能以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损害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为代价,干违法乱纪、捞取个人利益之事,更不能以粗暴的行为,玷污队伍整体形象。同时,法官要加强作风建设,在司法审判中做到公正清廉,不偏不倚,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自觉抵制各种腐蚀,坚决防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为发生。法官要经受住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追求名利的考验,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树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思想,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利益所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淡泊名利,以公平正义、公道正派为基准,为人民行使好审判权,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强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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