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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巡回审判方式 开创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9-08-18 11:37:25


            对于法院工作如何解放思想、谋发展、图作为的问题,通过近个时期开展的“大讨论”活动的扎实开展,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深深地感受到: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要贯彻好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应当把大学习、大讨论的成效落实到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的体现上;落实到审判与执行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上;落实到法官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上;落实到司法体制改革得到全面推进上。只有继续解放思想,针对“四个落实”中涉及的问题,查找问题,与具体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地创新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才能更好地开创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笔者认为:在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中,要通过“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活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扞卫者,更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重点从巡回审判制度的渊源展开探索,以点带面,争取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得到新的突破、新发展。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坚强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同时相伴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期。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处于这些矛盾纠纷处理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也易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多个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创新巡回审判方式迫在眉睫。

            第一,从巡回审判制度的渊源可以看出,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在实践中形成的好的传统和做法。这在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制度,绝不能在强调了审判方式改革后而予以丢弃。审判方式改革和方便群众的开庭形式并不矛盾,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排斥我们审判制度中好的传统和做法。很多纠纷只所以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因为在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到纠纷所在地巡回审判,一般经过调解或者一次开庭就能解决,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采取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的矛盾,还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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