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牟县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2020年12月,贸易公司与供应链公司核对11月份账单时,对账单中的计费标准、重量、体积、快递费数额表示异议,供应链公司称有异议可反馈异常,但一直未进行核对处理。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贸易公司将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供应链公司退还快递费1539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朱卫平接到案件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但由于双方态度坚决,对于应退还的快递数额始终有差异,故朱卫平按照程序审理此案。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承诺,诚信履行。
关于应退还快递运费金额,根据双方确认的11月份发货明细表以及约定的计费标准,应退还贸易公司11579元。
贸易公司提出异议,称11月份发货明细表中,发往部分地区的快递计重不对,应予以调整。
法院经分析认为,贸易公司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快递计重有误,现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仅对供应链公司主张退还11579元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中牟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判决供应链公司退还贸易公司快递费1157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后,被告供应链公司立即履行,退还贸易公司快递费用及利息。
下一步,中牟法院将进一步把握企业司法需求,依法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护航辖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