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岁的万某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结识同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和平社区的某艳艳。某艳艳时年32岁,已婚,且育有一女。
在两人互加好友后,某艳艳谎称自己是信阳某学院的年轻老师李晓雅,但有个姐姐叫某艳艳在和平社区生活。万某感觉李晓雅知书达理、贤淑温柔,以为遇到金玉良缘,网络聊天仅一个月,两人即确立恋爱关系。后某艳艳声称受李晓雅之托,给万某送吃送穿。万某收到李晓雅的这些“关心”之后,更对李晓雅的存在深信不疑,但当万某要求见面时,李晓雅却以出差、进修等理由搪塞。
一段时间后,李晓雅以汽车撞人、住院做手术等各种理由找万某借钱,并让其将钱转到其姐姐某艳艳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上。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某艳艳以李晓雅的名义共骗取万某资金二十多万元。万某考虑到没见一面却花钱厉害,遂决定分手,并要求某艳艳退钱。
某艳艳又谎称自己将钱放在其同学济南某银行客户经理郑丹处理财,并将郑丹的微信推给万某供其核验。实际上郑丹也是某艳艳假扮的,郑丹的微信是某艳艳的小号。郑丹表示,某艳艳确有钱在她那里理财,但未到期,如转让理财提现需刷流水和交纳手续费,郑丹以此为由再骗取万某十余万元。经统计,某艳艳一人“分饰”三角,共骗取万某40万元。
该案经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某艳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