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该证据线索,证明作用及不能取得该证据的原因。
十、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十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在开庭前告知申请人,并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二、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方应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证人简况(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证人出庭时须带身份证明,并在开庭前到审判庭等候法庭传唤。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鉴定、勘验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鉴定勘验的事项及理由,由法院指定鉴定单位或勘验单位,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十四、开庭时需当庭出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应至迟在开庭前一天告知法庭 。
十五、当事人只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被保全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有效担保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十六、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七、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十八、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
十九、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开庭审理
一、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开庭的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
二、法庭调查应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对争议事实的调查按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逐一举证、质证和认证。
三、举证、质证和认证可分别贯穿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当庭出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逐一质证,可以相互质问、辩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法庭对所举证据经质证后,依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能当即认定的,当庭确认。只有经法庭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开庭时,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限期举证。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再次开庭,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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