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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诉讼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2009-08-18 08:20:16


        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已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可予以制止。

        七、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长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所有案件均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九、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 二审审理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三、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四、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辞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五、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 申请执行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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